审查要点: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合议庭法官:孙祥壮、宫邦友、李伟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